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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别人手机给自己发微信红包 构成盗窃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8-02-26    作者:110网律师
偷拿别人手机给自己发微信红包 构成盗窃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建忠
  趁人熟睡之机盗走他人手机,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将手机主人银行卡内的钱转给自己,后又将手机放了回去。原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小把戏,很快就被机主察觉并报了警。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被告人伊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7月25日凌晨,伊某窜至沁阳市柏香镇某村张师傅家中,将其钱包和两部手机盗走。打开手机后,伊某发现张师傅用微信绑定的河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有现金28823.84元。伊某用该手机微信账号给自己的手机充值了100元钱后,又用盗窃来的另一部手机注册了新的微信号,并进行实名认证。然后,用张师傅的手机向该微信号进行转账,该微信收到钱后,他再将这笔钱分批转到了自己的手机里。为了不引起机主察觉,当晚,伊某再次潜入张师傅家,将其钱包、银行卡、一部老年手机放回原位,留下了张师傅钱包内的630元现金和另一部手机。

  次日,张师傅发现手机内银行卡内的钱被人转走,立即报警,并通过腾讯公司将涉案微信账号冻结。不久,腾讯公司返还了张师傅21413.18元。而张师傅手机中的转账截图,最终帮警方锁定了伊某。

  近日,沁阳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该院认为,被告人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办案法官提醒,手机用户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如手机绑定银行卡,一定要设置安全的交易密码。手机里不要存储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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