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现状及主要方式有哪些?
我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现状及主要方式有哪些?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 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已日趋明显。在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及类型后,认真审视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现状,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十分必要。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企业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我国在法律上首次对商业秘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商业秘密的以下基本特征:
(一)经济性。对商业秘密要进行法律保护,首先是因为它能带来经济效益,如果不具有经济价值,或其经济价值甚微,就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二)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的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部分丧失。
(三)难知性。难知性有两重含义:一是商业秘密的拥有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及竞争的需要,必然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得以维系,因此难知;二是商业秘密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一般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破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及对商业秘密特征的分析,可以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分解为以下四个方面,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998年6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也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如下解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该批复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与“具有合法性”合为一个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不难看出,商业秘密首先应该是一种信息。
在当今信息化的社会里,信息的含义是极为广泛深刻的,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层次可以给出不同的含义。但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有其独特的含义,即就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从法律上讲,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商业秘密条件的那一部分信息。
其次,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
所谓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窃等形式。从其作用来看,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能够生产或者制造新产品的技术信息;能够增加产量、改进品质或者降低成本的技术信息;能够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者操作的技术以及能够进行其他改进的技术信息。
其次,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所谓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窃等形式。从其作用来看,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能够生产或者制造新产品的技术信息;能够增加产量、改进品质或者降低成本的技术信息;能够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者操作的技术以及能够进行其他改进的技术信息。
所谓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各类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所列举的“管理诀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都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通过对侵害手段的列举而实质上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即其第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第2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四、我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现状及主要方式
从国外看,商业秘密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成为企业保护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认识到,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是维护了本企业的利益,也就可以使本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因此,他们很自然地在本企业内部采取了一些具体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但也有许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缺乏足够的认识。
市场经济中的实际的和潜在的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对一些经营信息没有加以保护,对一些专有技术也没有加以保护,从而失去了在竞争中的优势。
(1)一些企业没有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加以保护,缺乏对商业秘密这种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没有认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与一些有形资产一样能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财富。
(2)有的企业虽认识到本企业的一些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3)绝大多数企业对泄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未求助于法律保护及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人才流动中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大量存在。
五、我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
从实践中看,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内部保密制度来消极预防,合同手段未得到充分运用。随着对保护商业秘密认识的不断提高,企业在这方面投入的成本虽有所增加,但保护的效果却没有得到相应增强。具体讲,我国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制定内部保密规章制度,通过一些内部管理办法和职工守则,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与有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针对某些涉及企业重要利益的部门的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流动限制、泄秘的责任、技术资料的交接、复印等内容。
(3)加强对某些特定区域的保卫管理工作,对一些关键部门、车间,通过严格限定非有关人员入内、加强内部保安措施,禁止参观等方式,来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但这些内部规定有其明显的不足之处,那就是由于其规定的内部属性,当职工在本企业时尚对其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该职工一旦离开了本企业,这些规定便成为一纸空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在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有关商业秘密的技术贸易也越来越多。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保护商业秘密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保护商业秘密已不仅仅是保护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将成为我国遵守相关国际协定的义务。据悉,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这将对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更大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