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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被查后暴力袭警被判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2-09    作者:马家强律师
酒后驾驶车辆被警察查后拒不配合,并踢打民警,被追究妨害公务罪;酒精含量259.3mg/100ml,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终被数罪并罚,判处实刑。 案情:被告人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碰撞被害人四轮电动轿车后离开。后报警宁阳县公安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后出警,查找发现肇事车辆。因张某某有饮酒嫌疑,民警进行询问,态度蛮横,拒不配合,遂报警。文庙派出所值班民警颜某带领协警员驾驶制式警车到达现场,配合事故科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拒不配合,言语威胁、辱骂并踢打颜某。经鉴定: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9.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宁阳县公安局文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视频监控光盘,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原标题:xxx妨害公务、危险驾驶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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