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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被肥城市法院追究妨害公务罪案例
发布日期:2017-12-26    作者:马家强律师
暴力袭警被肥城市法院追究妨害公务罪案例
案情: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林犯妨害公务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群众报警称被告人的弟弟将汽车停放在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沙窝社区门口影响通行,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出警。被告人与其父亲母亲、弟弟在明知是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大吵大闹拒不配合,造成现场群众围观。后民警决定将其四人强制传唤至桃花源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在被强制带离时,将民警朱某、协警焦某的手咬伤。经法医鉴定,朱某、焦某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了朱某的医疗费用及肥城市公安局的警用设备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等十一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焦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谅解书,肥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林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朱某的经济损失及警用设备损失,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标题:xx妨害公务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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