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有没有应对措施?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经营沉浮是比较正常的事,一家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劳动纠纷的情况也不鲜见,可是一些劳动者却在公司被注销后才如梦初醒,想要回自己权益连公司的影子都找不到。一些激动的劳动者登门找原公司的领导,认为他们应该还他们拖欠的工资,给他们经济补偿。可是结果往往令他们失望。
不懂法,造成了劳动者应该得到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如何来看这样一个问题呢?如何来避免这样的事发生呢?
其实根据我国的法律,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公司当然应该还,不仅如此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公司加付25%的补偿金;公司解散、注销的,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可是这些都是公司来承担的,与公司的管理层的个人没有关系,劳动者要这些权益必须问公司要。但是事实却是公司已经被注销了。
公司的注销,就相当于一个人死了。当一个人死了,且不发生继承的时候,由他承担的债务也就不用还了。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人来说,同样也是如此,当公司已经“死”了之后,它根本不用再负责其他人来要求的债务。不过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与公司在“死”之前应该算清楚它到底欠多少人的钱,别人欠它多少钱,依法定程序了结债权债务罢了。这个算清楚的过程我们称之为清算。
所以要避免本文开头所说的情况发生,就应该在公司清算相关程序前提出自己的要求。
一般公司的清算应经过下列程序:
1. 成立清算组,这里的清算组是指帮这个公司做清算的一个团体;
2.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 登记债权;
4. 制定清算方案;
5. 确定并实施清算方案;
6. 清算组作清算报告;
7. 注销登记并公告。
在这个整个过程中,我们建议被公司拖欠工资的员工应该在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时,前去清算组登记债权。清算组知道谁是债权人的,会自己通知债权人来登记;对于不明的可能存在的债权人,清算组会在成立10天后会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通知所有的债权人来登记债权,以便他们能够依法制订清算方案。劳动者在登记后,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才会被列入清算方案之中,这样劳动者的工资和补偿就有保障了,即使公司的所有财产和债权加起来不足以还清债务,这是因为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等费用是作为清算中仅次于清算费偿还的。换句话说,在清算方案中,首先公司应该付清算组的清算费,其次就应该付劳动者的工资等一些费用,剩余的再去付其他债务。
如果劳动者没有在清算公告规定的最后截止日期之前进行债权登记的,清算组又不知道应该给该劳动者工资或者补偿的,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视为放弃了。
公司在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就认为公司已经“死”了,到这个时候,更加没有可能问原来的公司要回自己所应该得到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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