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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自己的土地征收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8-02-01    作者:沈玉潮律师
一、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规划
被征收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总体规划。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内容
(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2)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3)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三)城乡总体规划
1.城乡总体规划是指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2.城乡总体规划包括内容
1)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
(三)镇规划;
(四)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具有征地批准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进行土地征收应当具有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
四、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22324条规定:
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2.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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