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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判断
发布日期:2017-12-18    作者:李丹律师

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判断
  目前我国虽然允许土地流转,但还是对土地转让的一些情况做了限制。不允许他人以非法形式进行土地流转。
  网友咨询:你好;因为我们的樱桃园被村两委以诱骗的方式让老百姓签了字,村两委、书记、向老百姓宣称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每亩地面作物3万3千8百元的价格赔偿老百姓,等土地款到位给每位老百姓买失地保险,再把剩余的钱分给老百姓,可在2014年换届选举备选下后,这才发现他是以赔偿老百姓3万3千8百元为期30年的形式租给开发商,樱桃园以每亩每年1千元一年,山岚地伍佰元一年,共计两千多亩地,每年交村委、一百三十七万元、此后土地就与老百姓无关了,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老百姓如何拿回自己土地。谢谢。
  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 吴朝森律师 回复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律师 回复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买卖、抵债、交换、作价入股、合建、赠予、继承。
  当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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