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过错 第078号
三原告之母赵××因病于2011年2月14日11点15分在被告医院急诊就诊,被告医院在没有痰培养化验结果的情况下草率使用高价抗生素及治疗哮喘的毒副作用巨大、导致病人呼吸困难、心脏骤停、心律失常恶化、高血压病史患者慎用、55岁以上患者慎用的药物。2011年2月18日晚22点20分患者出现心衰憋气的情况,值班实习医生不采取有效抢救措施,仍旧按照哮喘病症拖延时间施治,此举直接导致患者赵××非正常死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7291元。
法院委托河西区医学会受理该鉴定,受理过程中因原告就病历的真实性和医师资质持有异议,该会将该委托退回。本院委托天津市河西区卫生局对患者抢救医生底××行医资质进行调查,回复内容为“经核实,底××于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在天津××××××××医院就读研究生,导师为李××教授,底××已于2010年12月15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为临床医学,因其为在读研究生,不属于天津××××××××医院正式工作人员,未在医大二院注册,不具备独立行医资格。
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诉患者赵××抢救医生底××,不具有独立业资格,虽说明“2011年2月18日晚,底××在该院执业医师刘相丽等医师的指导下对患者赵××进行的紧急抢救”,但从病历记载无法反映刘××参与抢救,亦无法证明有相关医师对底××进行指导。被告将一名不具有独立行医资格的医学生作为患者赵××的抢救人员不符合医疗常规,应承担相应过错。考虑患者赵××为老年危重病人,自身身体状况欠佳,综合各方面因素,由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91630.84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虽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临床医生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必要经历一段时间的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过程,但医学生应在临床代教教师的指导监督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相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手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是侵权之诉,法院在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除了要考虑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外,还要考虑该过错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应以医生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临床操作是否符合医疗常规作为依据。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