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4)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
(5)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得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7)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辩护;
(8)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9)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10)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
(11)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2)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1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14)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15)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者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16)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17)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1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19)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2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或者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22)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23)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24)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25)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信誉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26)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或者利用这种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
(27)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28)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29)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30)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虚假行为;
(3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2)拒绝或者懈怠承担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
(33)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34)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后,委托协议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的:
(1)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存在利益关系,或承办律师身体健康无法继续代理的;
(2)承办律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当年年检注册、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
有关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与委托人协商,重新签订、变更委托协议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但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律师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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