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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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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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