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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修改说明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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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星北京消息:20043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下称《规范(试行)》),《规范(试行)》的出台,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建立稳定有序的律师执业秩序,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规范(试行)》至今已有两年。其间,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对于《规范(试行)》的实施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并就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司法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2006年初,全国律协开始进行《规范(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前的修订工作。现将有关《规范(试行)》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规范(试行)》的主导思路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业规则,其规范程度将直接影响律师业健康发展的进程。因此,做好进一步修改《规范(试行)》的工作尤为重要。修改工作坚持了目的明确、标准统一、便于操作的原则,在理解上尽量避免发生歧义,在充分体现律师法律服务业务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根据律师的社会使命和职业特点规范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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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本次《规范(试行)》修改更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严密性,修改工作中多方征求意见,三易其稿:第一稿是在《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向各地律师协会广泛征求试行期间的具体意见、问题,提出修改稿,报常务理事会;20063月,六届全国律协第四次常务理事会对修改稿第一稿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讨论。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修改意见,20064月,纪律(奖惩)委员会组织专人逐条进行修改,形成第二稿;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程(试行)》,提交全国律协规则委员会进行最后的修订,形成第三稿《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草案)》,提交六届全国律协二次理事会予以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规范(试行)》基本框架进行了调整。修改意见认为,现行的《规范(试行)》基本框架的设计不够科学,章节之间的逻辑顺序以及所涉及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整和修改。经过修改,现提交理事会的《规范(修订草案)》,将原13190条,修改为9121条,基本体现了结构紧凑,逻辑严谨的原则:
1、将《规范(试行)》第2律师的职业道德改为律师基本执业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了律师的基本准则、职业道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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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试行)》第3执业前提部分内容与《律师法》有关内容重复,予以删除。
3、《规范(试行)》第4章执业组织,改为律师事务所基本执业规范;
4、将《规范(试行)》第5委托代理关系和第7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合并为一章,为律师与委托人、当事人关系的行为规范
5、鉴于司法部近期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删去《规范(试行)》第6章律师收费规范,以便于各地律师协会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统一管理。
6、删去《规范(试行)》第12章执业处分。在附则中列入一条违反本《规范》者,律师协会应当依据《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行业处分。给予地方律协留有操作空间。
(二)增加《规范》的主体。本次修改意见认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应当是《规范》约束的主体之一。因此,《规范》增加了对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并设单章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与管理进行了规范。
(三)对《规范(试行)》内容的修改。作为行业自律性文件,《规范》的内容应突出行规的特点,本次修改中对于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内容《规范》不再罗列。如《规范(试行)》中第二十一条关于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律师法》中已有叙述,《规范(修订草案)》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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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字表述。本次修改注重了《规范(试行)》中的文字表述,对表述含义不清晰、不严谨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如恶劣怂恿以其他变相方式等,均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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