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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发布日期:2018-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条上没有注明“依次”,而2016年三大本第三卷第15页上关于监护人设立的讲解中却写了“依次”,听老师讲课中提到“依次”也只是这次草案修改才提出的,不知如何理解?谢谢老师解惑!

回复:您好,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表示“依次”,这就意味着,严格滴说只是表明监护人的范围是这些人当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同时结合民通意见,这个顺序只在法院指定监护的时候明确是按顺序指定,前者明显不利才指定后者。只是理论上认为这实际上就是监护人的顺序。但《民法总则》草案明确写了“依次”以后,就意味着原则上应当按顺序来,不再仅仅表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还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如没有协商的时候,那就直接按顺序来。写上依次两个字,还是更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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