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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擅自跳车身亡,违章司机是否构罪
发布日期:2018-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某于2012年10月26日驾驶一辆报废桑塔纳轿车搭载四人从矿山返回村里,赵某坐在副驾驶位置,高某、闫某和郭某坐在后排。
车在途中制动装置失效。此时车速越来越快,刘某让赵某帮忙挂挡,赵某挂了两下没挂上,然后开门跳下车,车继续前行。随后,坐在后排左侧的高某也跳车了。车继续行驶三四百米,刘某紧急右打方向,车遇到一土坎停下了,剩余三人安全下车。赵某受伤、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明知自己的车辆是报废车辆,仍开车载人,行驶中刹车失灵,乘车人赵某、高某在危急情况下跳车。赵某受伤,高某死亡。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某。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违章行为与高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认为,刘某驾驶报废车辆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没有争议的,高某死亡也是事实。但是高某死亡是否因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致呢?

首先,刘某的违章行为与高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是刘某驾驶报废车辆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这一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二是刘某对高某擅自跳车的行为无法预见,也没有预见的义务。三是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擅自跳车所致,与刘某违章行为无关。

其次,刘某对高某跳车致死的结果没有过失。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存在主观过失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在刹车失灵的刹那,刘某正在全力采取措施,目的是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此时他作为处理紧急情况的指挥者,还没来得及说话,高某就已经跳车了。刘某作为驾车人,做到了紧急处理危险情况,避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高某跳车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因此,刘某对高某的死亡结果无过失。

再次,本案中,刘某对高某的死亡结果不应负全责。就当时的情况看,车上坐着的其他人并没有跳车。由此表明,跳车并不是必须的选择,赵某、高某两人对于当时的情况明显是判断失误,对伤害、死亡的结果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事实上,车辆后来也没有发生事故,因而本案应由跳车人对死亡结果负责。当然,对刘某驾驶报废车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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