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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怂恿肇事司机逃逸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是一名个体客运车车主,正常雇佣司机黄某开车。不久前的一天,我因家中有事没有随车,就委托黄某一人外出。谁知,黄某在开车途将一过路人李某撞倒,李某当即昏倒在地。黄某撞人后,立即下车准备将李某扶上车送往医院救治。这时,车上的乘客乔某下车对黄某说:“撞人的事现在并没有人看到,上医院还不知要花多少钱,不如趁早走掉,况且我们这些乘客都有事,谁也等不起。”黄某与乔某系熟人关系,黄某听了乔某的话后,稍微犹豫了一下,就上车开车走了。事后,受害人李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司机黄某被认定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已被司法机关逮捕,我也被状告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我不能理解的是,不知乘客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应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现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怂恿肇事者逃逸的人员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肇事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形下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从来信的情况看,你的司机黄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一般量刑应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乘客乔某指使黄某逃逸,致使被害人李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当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并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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