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证明责任
发布日期:2018-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念:
证明责任,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无法查清,处于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
(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2)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针对单一诉讼请求,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
(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
(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1、原则及体现: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进一步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更进一步来说,何为积极事实,一般认为下列事实为积极事实: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具体体现如下:
(1)合同纠纷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属于产生或存在权权利的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属于妨碍权利产生或者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2)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纠纷
原则上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