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点:证明对象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点:证明对象的概念。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待证事实的确定,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只有案件的待证事实确定了,相关的证明活动才有可能展开。待证事实只有在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予以证明,法院查明该事实成立并予以确认时,方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若待证事实无法得以证明,法院也无法查明该事实时,则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