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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已购公房的继承规定,公房能否继承?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姚雷律师
一、职工已购公房的继承规定
1.已售公房的产权人死亡,则房屋产权发生继承,继承应当公证;
2.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共同继承已售公房的,全体继承人为共有产权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3.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关文件;
4.境外居民继承成套已售公房产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
5.继承变更登记,继承人按购房时实际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
6.变更登记为境内居民的,在交纳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后,颁发(内销)绿色房地产权证;需变更登记为境外居民的,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变更登记,颁发外销绿色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按规定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并仍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房出售,完全产权”。
二、公房能否继承
所谓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继承人依据《继承法》规定,对死者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但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以标准价购买并已办理产权证的公房(俗称房改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上海房屋租赁条例》中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由此可见,所谓公房的“继承”,是指“继续承租”,并非《继承法》概念上的继承。两者之间存在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权利的继受人范围不同,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及子女,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公有房屋的“继承”则是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及相关地方政策。在上海地区,第一顺序为在承租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对此继续承租人有争议的,应当要求当地房管部门先行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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