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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发布日期:2018-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黑社会性质组织

  (1)组织性: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性: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犯罪性: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控制性: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非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2)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默许的;

  (3)多名组织成员实施的江湖暴力,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默许的;

  (4)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或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实施的。

  3、罪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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