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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股票期货配资诉讼维权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徐涛律师
   非法股票期货配资诉讼维权 
(徐涛微信号574659129)股票配资就是“借钱炒股”,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诸多配资公司从线下走向线上,通过互联网媒介作为提供服务的平台,用户只需在平台上鼠标点点就能完成合同签订、交易成交、资金划转等功能。平台与操盘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双方是借贷关系,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固定利率、借款用途等内容。同时,不少平台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人作为出借人,向客户提供操作账户。股票配资的形式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极为相似,因此大部分人认为股票期货配资的实质就是特定目的(股票期货交易)的民间借贷,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当前由于股民依托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手续复杂,受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监管,对业务资格、适当投资者、投资标的、业务规则等均有严格的限定。很多股民就寻求场外做资金借贷的配资者,场外 股票期货配资,就其配资主体而言,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格,客户通常也未经过严格的审核。由于从事场外配资的主体通常不由证监会直接管辖范围,因此容易产生监管盲区。场外配资者通常提供一个证券账户,让股票向该股票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按15的比例打入保证金,譬如说融资股民打入20万保证金,可以向融资股民配资100万,融资股民可以使用该100万的资金买卖股票或其他证券证券,当证券市场行情下跌时,下跌到双方约定的补足保证金或平仓位置时,在经通知融资股民后融资股民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融资方强制卖出该股票账户上股票收回所融资金。
针对以上股票期货配资行为,律师认为该法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大部分场外配资的双方都签订有配资协议,该配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出借资金方存在强制平仓的行为,该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实为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从民间借贷角度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缺少资金实际交付的生效要件,资金方与操盘方之间的借款协议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收集证据可以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股票期货配资性质
股票期货配资,是指配资公司以一定比例向客户借出资金,由客户投资于股票期货交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放大资金杠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配资公司从线下走到线上,通过互联网作为平台,用户只需用电脑手机就完成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通常与操盘方签订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时间及用途。同时由配资方提供账户交易,借款不发生实际转移,直接打入配资方提供账户。目前,证监会明令禁止的场外非法融资融券行为,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配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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