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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关于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三种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01-19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例1:抢孩子 遭遇法院惩罚性判决


张蕾和李志2006年结婚,第二年就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在2012年时,夫妻两人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张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因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蕾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防止李志带走孩子,张蕾偷偷帮孩子办了休学手续,把孩子藏了起来。李志多次联系张蕾想看孩子,敏感谨慎的张蕾都拒绝了。半年过后,张蕾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次双方仍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寸步不让。
庭审中,张蕾认为自己才是照顾儿子的最佳人选,想起自己日夜辛苦照顾的儿子,她对着法庭哭诉:“我十月怀胎生下儿子后全职在家带了2年,后来上班了也是主要由我照顾,我离不开儿子,儿子也离不开我。何况这半年孩子都是和我共同生活,孩子应由我抚养”。
而李志对张蕾的行为相当嗤之以鼻:“以前都是我们一起带孩子,我付出的心血并不比你少。这次你不顾孩子的身心健康,硬把孩子从家里带走,人为地让孩子脱离我长达半年的时间。不管怎么问你都不告诉我孩子在哪儿,连视频都不同意。恶意阻挠我和父母探望孩子,你以为这是对孩子好吗?”说到这里,李志的眼眶也湿润了。
经过审理,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法院认为,父爱与母爱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该案中男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但在分居期间女方妨碍阻止男方及其家人对孩子的抚养与探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矛盾的缓解。为此,法院对女方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作出了惩罚性判决,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例2:有过错 有钱老爸争不到孩子
王坤前年有了外遇,妻子陈辰发现王坤与小三的合影后知道了一切,于是便向法院提起离婚。陈辰通过调查取证,获得了王坤与小三共同居住的小区的物业证明、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以及王坤给小三打款的凭证等。面对妻子的离婚要求,王坤没有异议,但是双方对于孩子跟谁的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
庭审中,陈辰认为王坤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王坤对离婚有过错,缺乏家庭责任感,不适合抚养孩子;何况孩子年仅3周岁,与母亲相处的时间较多。因此陈辰请求法法院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同时,陈辰要求王坤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鉴于王坤有给付能力,要求其一次性付清。
王坤听到陈辰陈述的诉请,鄙夷地发出了一声冷笑:“你每月就赚那么几千块,凭什么养孩子?”相反,王坤认为自己是公司老板,每月营收十几万,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生活条件,是最合适的人选,希望孩子归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证据已经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在婚姻中存在过错,缺乏家庭责任感。再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状况及以前的抚养情况等,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对于抚养费,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对方的给付能力,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按月支付至孩子18周岁止。
案例3:两兄妹 夫妻俩一人分一个
彭民和乔羽结婚8年,育有两个孩子,儿子5岁,女儿1岁半。彭民是一家跨国公司的高管,经常在世界各地出差,工作十分繁忙,而乔羽则全职在家带孩子。因为聚少离多,夫妻俩的感情渐渐疏远,经过协商他们都同意结束这段婚姻。但是在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两人却争执不下。
原告彭民认为,自己有稳定工作,收入颇丰,在经济上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物质条件,而且他可以将两个孩子都带到国外,让孩子在国外接受更好的教育。乔羽是一位全职主妇,没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被告乔羽一听彭民想把两个孩子都带到国外,生怕自己以后见不到孩子了,于是一怒之下直接冲到原告席,朝彭民的脸上一顿乱抓,法官只能宣布暂时休庭。
恢复庭审后,乔羽答辩称,自己一直和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母子之间的感情深厚,她对孩子的性格和习惯十分了解,两个孩子都还小,跟着母亲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而且自己的父母都已经退休,身体健康,有一笔稳定的收入,可以帮助她照顾一双儿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均没有过错,现双方都想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原告经济条件较为优越,能为孩子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但就孩子的抚养现状而言,被告一直抚养孩子因此具有抚养优势。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情况,二人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由于儿子已经5周岁,因此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而女儿还在2周岁以内,因此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计划生育政策之下,孩子成为家庭的中心。父母一旦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战争就必然爆发。然而,离婚夫妻不能以孩子作为谈判的砝码,孩子归谁抚养,应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而抚养费的数额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律师答疑:
1、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原则是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身体状况、主观意愿、经济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的主观意愿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
案例1中,即便张蕾与孩子生活时间较长,但是张蕾恶意阻挠孩子父亲、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和探望,导致孩子缺失父爱和家庭温暖,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法院大胆地作出了惩罚性的判决。案例2中,虽然王坤收入很高,但经济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而且王坤对婚姻的解体有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陈辰。在案例3中,法院之所以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乔羽,就是考虑到了2周岁以下的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 。
2、他有过错,对我争取抚养权有帮助吗?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将会增加无过错方争取抚养权的筹码。
因此,如果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因婚外情、赌博、虐待、暴力等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由于过错方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谁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的原则,法院很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在案例2中,法院也考虑到了王坤婚外情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形,认为王坤对孩子和家庭的责任感不够,未来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没有好处,因此才将孩子判归母亲。
3、孩子归我抚养,我能要求对方承担多少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若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且无迹象表明其具有不履行判决的可能性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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