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校车翻车酿成大祸 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导读: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关注的“5·22”幼儿园校车翻车事故案民事赔偿纠纷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涉案4名被告人被判赔偿23名受害者家属共计86.7万余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案情简介:广西桂平校车翻车酿成大祸
被告人刘某、李某夫妇在没有取得办园的资格情况下,在桂平市大湾镇安担村违规经营一所幼儿园,购买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接送学生,并聘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梁某负责开车,安排幼儿园老师蒙某随车管理。其间,刘某夫妇没有对司机和随车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接送车辆也没有进行定期安检、维护,而是使用核定载客11人的面包车长期超载该园学生,最终在2015年5月22日酿成两名幼童死亡,22名幼童受伤的事故,给23名受害者家属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7107万元。
法院审理:4人被判赔86万
桂平市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刘某等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刑罚。对该案的民事赔偿纠纷,法院在审理查证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4名被告人之间存在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大小,判令刘某夫妇、梁某和蒙某分别承担该起翻车事故的70%、25%和5%的民事赔偿责任,各应赔偿23名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分别为60.6975万元、21.6777万元和4.3355万元,并判令4名被告人对赔付义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的被告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了重大伤亡事件,因此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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