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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能变更吗?
发布日期:2018-01-18    作者:刘琬琳律师
陈女士和蔡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4年共同生育一女小蔡。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女小蔡,现年9岁,由男方抚养”。2016年暑假期间,小蔡自己找到陈女士,从此开始与陈女士共同生活,而蔡先生也很少再照顾女儿。基于此,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如果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述其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也有抚养能力的,那么,是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本案例中小蔡已年满12周岁,具备了自主选择随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行为能力,如强行违背其意愿反而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女士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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