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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还款担保人成被告,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8-01-18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介绍:债务人没还款担保人成被告
张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2013年8月6日向苏某珠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到苏某珠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一年。若借期一年利息按8%计算,若借六个月内利息按10%,借一个月算两个月利息,二个月算三个月利息,以此类推。张某 98年8月6日”的借条给苏某珠。同日,符其英为张某 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该借条上签“担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学校长)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98年8月6日”。张某 、符其英均在借条上加盖各自的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依约还款,苏某珠遂于2014年10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符其英还清本金30000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符其英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案中借条上签有:“担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学校长)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98、8、6”短短几个字,就涉及到保证关系是否成立、保证的方式以及保证期间的问题,亦即,此三个问题是认定保证责任的关键。即保证合同是否成立问题、保证方式问题和保证期间问题。
律师说法: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下,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下,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何一人首先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一般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应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未履行,无论债务人张某是主观上不愿履行,还是客观上履行不能,债权人苏某珠都可以要求保证人符其英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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