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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为一笔借款担保均成被告,担保人之间又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呢?
发布日期:2017-12-15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导读: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会涉及到担保人的责任问题,在多人为一笔借款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之间又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呢?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多人为一笔借款担保均成被告
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许某(借款人)、被告吴某夫妇(抵押人),被告正某夫妇(抵押人),被告钱某夫妇(抵押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许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用于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开发区支行贷款,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固定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商定的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4倍计算。第十八条约定,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第二十条约定,担保人同意以被告吴某夫妇、被告正某夫妇、被告钱某夫妇名下的商业门房作价人民币152万元为被告许继发上述80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第二十四条约定,《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另外,合同第九条之9.7还约定,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又分别与被告吴某夫妇(保证人)、被告正某夫妇(保证人),被告钱某夫妇(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分别约定被告吴某夫妇、被告正某夫妇,被告钱某夫妇作为保证人,共同对上述许继发8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许某向原告借款及被告吴某夫妇、被告正某夫妇、被告钱某夫妇提供担保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许某未及时归还借款,应当由被告许某承担责任,被告吴某夫妇、被告正某夫妇、被告钱某夫妇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担保人之间又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呢?
在保证人之间涉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未作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要按照连带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对于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多人为一笔借款担保均成被告,担保人之间又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呢?”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担保人作担保时必须考虑到将来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对担保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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