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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代为继承父母遗产份额
发布日期:2018-01-15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能否代为继承父母遗产份额
周一称,座落在九江市西园路二支巷21号房屋一栋,原系我祖父之弟周大的房产,周大死后,该房长期由我祖父代管,后周大之子周某将该房赠与我祖父。我祖父母分别于1971年和1958年去世,其长子周二、次子周三和女儿周四本应继承其全部遗产,但周二、周三均先于我祖父母亡故,我是周二的独生女儿,应代位继承我父周二的全部遗产。现被告周绍洪、周绍国、周绍华未征得我的同意,于本月3日突击拆房,企图独吞遗产,故要求代位继承该遗产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周一和被告、夫妇之孙子女,周、吴夫妇生有长子周二、次子周三、女周四。周、吴夫妇分别于1971年和1958年死亡,长子周二、次子周三亦先后于1946年和1968年死亡。周一系周二之独生女儿,被告、周绍华系周三之子女。周某系的胞侄,其父周大于1939年去世。座落在本市西园路二支巷21号韵房屋一栋(建筑面积61.45平方米,是砖木结构的平房),系周大的房产,周大死后由其独生子周某继承。周某于1941年参军,后转业在陕西省西安市工作,因不能直接来九江管理该房产,于1956年委托被告祖父代管。他一直与在九江的亲属有来往,“文化大革命”中与九江的亲属失去联系。周一于1988年6月与周某取得联系后,就提及在九江市的房产问题。周某复信中明确表示,原由我父亲周大继承的祖父母遗产,自愿赠与二伯父,对西园路二支巷21号的房屋则未表示赠与。后周一以周某放弃其私房产权为由于1988年10月10日起诉,要求代位继承西园路二支巷21号的房产。周某得知后,认为原告侵害其合法权益,考虑到自己全家均在陕西工作,不回九江定居,又无法行使房屋的管理权,于1989年10月18日将该房产以8000元卖给周四,并已在九江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征得周某同意,已将该房拆除,在原址上重建一栋二层楼的砖混结构的楼房,建筑面积141.63平方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享有继承权
座落在该市西园路二支巷21号的房屋系周大的遗产。周大死后已由其独生子周某继承。周某1988年将该房产卖给被告,办理了房产权的过户手续,其行为合法有效。周某生前只是委托原、被告的祖父代管该房屋,并未办理放弃或转让上述房屋产权给的手续,故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把该房屋视为的遗产,要求继承,查无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称周某早已放弃对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经审查,周某给她的信中所说的,是放弃对座落在九江市大中路督府巷28号的房屋的继承权,把他应继承的该房部分给,根据判决书,分割这栋房屋时,已将周某应继承的份额数判归的法定继承人所有。周某并没有放弃对座落在西园路二支巷21号的房屋的继承权。周某1988年10月}8日、1990年2月25日两次致法院的信函,均申明了他致信函的内容。因此理由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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