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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
发布日期:2017-08-30    作者:王海丽律师
笔者代理了一起成年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案件,具体案情如下:死者吴月与前夫赵明1960年结婚,1961年两人育一女取名赵乐,1975年赵明因交通事故死亡。1982年吴月与张成结婚,张成有一女张小成12岁,两人登记结婚后张小成便一直随两人共同生活,直至2008年张小成结婚,才搬出不再与两人共同生活,而赵乐仅与两人共同生活一年便结婚搬出,不再与两人共同生活。吴月、张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2005年吴月因病去世,2016年张成因病去世,两人均未留有遗嘱。后张小成、赵乐因吴月、张成遗留的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为此张小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赵乐便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以上均为化名)
争议焦点:张小成、赵乐均同意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吴月、张成遗留的房产,但是两人在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上产生很大争议。张小成主张赵乐仅是吴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是张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赵乐是否为张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呢?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中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笔者认为:“扶养”包含因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行为所形成的抚养关系以及因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行为所形成的赡养关系。所以,判定赵乐能否成为《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仅要看继父张成是否抚养赵乐,还要结合赵乐是否对继父张成尽到了赡养及生养死葬等义务。继父张成与母亲吴月结婚时赵乐已成年,赵乐未与继父张成形成抚养关系,但母亲吴月去世后,赵乐一直赡养继父张成,因张成没有经济收入,赵乐便每月给继父张成300-500元不等作为继父张成的生活费,赵乐经常探望继父张成,在继父张成生病住院期间,赵乐也一直照顾继父张成。继父张成去世后,赵乐一直帮忙料理后事,安葬继父张成。赵乐对继父张成不仅给予了经济上的支持,也给予了继父张成精神上的扶助,赵乐已经与继父张成形成了扶养关系,应当作为继父张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继承张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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