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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院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患方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01-13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法院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患方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泰安医疗纠纷马律师告诉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患者一方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为两部分,一是医学材料,二是书面陈述意见。以下是详细内容:
一、医学材料
(一)门诊就医阶段病历材料。门诊病历既包括患者在被告医院的就诊病历,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应治疗求医的问诊材料。门诊病历材料,特别是涉及到后续治疗、病情诊断以及过去医院临床门诊的病历材料都非常重要。病历材料是患者保存的,必须由患方提供给法院。
(二)住院病历。住院病历既包括被告医院的,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所以在住院病历材料提交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客观病历材料以及患者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其他医院的就诊住院病历材料都必须由患者本人提交;主观病历应当由被告医院提交。
客观病历,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如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主观病历,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如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三)影像学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等特殊检查资料。
(四)就诊相关证明。比如就医的挂号单、报销的凭证,这些可以间接的反映患者的就医时间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应检查服务内容。
(五)若是输液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应当对输液瓶进行固定和及时送检;如果没有,对原因和法律责任做相关的说明;
二、书面陈述材料。
书面陈述材料指患者应书面陈述医院医疗过错,以及鉴定申请书。
主要内容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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