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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各方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孙新律师
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串通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评标无效的情形(应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肢解发包、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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