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盛律师代理患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请求赔偿损失获法院支持(附司法鉴定陈述书)何盛律师代理患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请求赔偿损失获法院支持(附司法
何盛律师代理患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请求赔偿损失获法院支持(附司法鉴定陈述书)
2016年3月1日,邱某某因右臀疼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的康复理疗病区行腰椎间盘(L4/5、L5/S1)射频热凝+臭氧注射+肌腱粘连松解术,术后双脚、双臀、会阴部麻木严重。经过治疗,双脚、双臀、会阴部麻木不见减轻,双腿明显萎缩,偶尔起床时肛门发胀,大小便困难,双腿无力,摇摇晃晃站立不稳,特别右脚和右小腿肚麻木更为严重,脚掌酸软无力。2016年4月12日,邱某某到协和医院神经内科就诊,经肌电图检查,双下肢呈神经源性病损,门诊专家告知难以恢复。
邱某某认为院方在手术之前,未尽到充分风险告知义务,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导致原告双下肢呈神经源性损伤,在出院记录中作出“因间歇性右下肢麻木疼9余年,加重3天”的虚假记录,对其并无病变的L5/S1椎体进行手术治疗。病历资料不规范,费用清单姓名错误,并出现吸氧、静脉留置针等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邱某某认为院方存在医疗过错,何盛律师代理其起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律师出庭。
2017年3月24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举行本案司法鉴定听证会,何盛律师代理患方陈述鉴定意见。该鉴定所认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0%-60%。
2017年10月16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律师出庭。
2017年12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邱某某83086.62元。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专家:
申请人邱某某(以下简称患者)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以下简称院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委托贵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现提出以下陈述意见,请各位专家参考。
一、诊治经过概述
2016年3月1日,患者因右臀疼痛在院方的康复理疗病区行腰椎间盘(L4/5、L5/S1)射频热凝+臭氧注射+肌腱粘连松解术。患者术中感觉脚板火灼样的麻痛,左脚有两次相对较轻的灼痛,右脚有一次较重的灼痛。术后双脚、双臀及会阴部出现严重的麻木症状。2016年3月10日黎主任带领医生查房,问了一些情况后,告知出院,嘱咐出院后卧床休息3周,1月后复诊小针刀调理。患者问麻木怎么办,答复“弥可保”吃6个月,看能否恢复。目前,患者双脚、双臀、会阴部麻木,偶尔起床时肛门发胀,大小便困难,双腿无力,站立不稳,特别右脚和右小腿肚麻木更为严重,脚掌酸软无力。2016年4月12日,患者克服行动不便、身体不适等困难,到协和医院神经内科就诊,经肌电图检查,双下肢呈神经源性病损,门诊专家告知难以恢复。
二、院方存在的过错
(一)院方在没有明显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手术
腰椎间盘突出进行手术治疗之前一般要进行三个月左右的保守治疗,本案患者并不是经正规系统的保守治疗无效,没有广泛的肌肉瘫痪、感觉减退症状,没有影像学检查显示明显椎管狭窄,神经根受压证据不充分,手术指征不充分。
(二)院方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椎间盘内射频治疗时应进行电阻抗及电流刺激试验,可以防止射频针漏电等设备故障导致损伤神经,病历中未见相关试验的记载。术中,手术医生没有询问患者的感觉情况。患者术中感觉脚板火灼样的麻痛,左脚有两次相对较轻的灼痛,右脚有一次较重的灼痛,如医生询问发现异常可以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治疗时间或是降低治疗温度,则不会导致患者神经受损。院方未经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三)院方对患者并无病变的L5/S1椎体进行手术
病历资料记载,院方于2016年3月1日在局麻下行腰椎间盘(L4/5、L5/S1)射频热凝+臭氧注射+肌腱粘连松解术,而腰椎MR示腰4-5椎间盘突出(左后中央型),腰3-4椎间盘突出(右后中央型)。由此可见,院方对患者并无病变的L5/S1椎体进行手术。
(四)院方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如患者明白手术风险,就会考虑保守治疗,而不是在手术指征不充分的情况下听从院方的安排实施手术治疗。患者也没有签署《微创手术知情同意书》。
(五)患者在院方住院治疗前先在门诊治疗,门诊病历中并没有右下肢麻木的记载,院方在出院记录中作出“因间歇性右下肢麻木疼9余年,加重3天”的虚假记录。院方的《一六一医院病人费用清单》只有2016年3月1、2、3、6日共四天的清单,而2016年3月3、4、5、6、7日共五天的清单竟然不是本案患者的名字,而是他人的名字。费用清单上出现吸氧、静脉留置针、骶管滴注等费用,患者认为,院方并没有做这些治疗。
三、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院方在没有明显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手术,手术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并无病变的L5/S1椎体进行手术,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院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在手术中损伤了神经,双脚、双臀、会阴部麻木,性功能障碍,双腿无力,站立不稳,特别右脚和右小腿肚麻木更为严重,脚掌酸软无力。院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希望各位专家客观地分析院方的诊疗行为,指出院方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者一个公正的鉴定意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陈述人:何盛律师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