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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不同于借条 不当然成立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17-12-29    作者:程智华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并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丁某辩称,从未向王某借过钱,这笔款是因为和王某合伙开公司,双方各投入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提出退伙,要求丁某为其出具欠条。一审法院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借款6万元。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故向王某进行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王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欠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发现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按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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