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合而不同,土地被征后补偿到底该给谁?
【案件要点】村民小组是可以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等独立财产权的村民小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以及处理涉及本小组集体利益的事项时,享有独立的自治权。当土地被征收时,村民小组应当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小组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案件详情】(一)案件起因济南长清区万德镇的北纸坊村应该算是个大村,1000多口人分 成了四个小组(其实是四个自然村形成的小组)。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耕地,经济独立核算,与其他小组之间相互独立。
2010年,济南黄金集团想在济南南部山区建设山东金陵文化陵园项目,需要征收一大片土地,其中就包括北纸坊村的21公顷土地。但这些土地全部属于北纸坊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四小组)所有,与其他小组没有任何关系。随后,征地手续办理完毕,相应补偿款也已经拨付到镇政府。但是,在补偿款进行分配的时候,村委会和第四小组产生了分歧:村委会强调:该补偿款应该分配给全体村民。而第四小组却认为:征收的土地是属于本小组的,不应该由全体村民进行分配。两者僵持不下,其他小组也对补偿款虎视眈眈,第四小组一直拿不到补偿款。
在此情况下,第四小组找到了我们代理案件。在对案情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后,我们认为:第四小组有权获得补偿款,其要求是合理合法的。随即展开了一系列的维权程序。
(二)案件经过第一步:鉴于土地补偿款已经拨付到镇政府,于是向镇政府发出了律师函。
该律师函主要说了三个问题:第一、村民小组是独立的农民集体组织,对土地享有所有权。而本次征收的土地全部属于第四小组,和村委会及其它村民小组均没有关系。第二、第四小组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且一直经济独立核算,其作为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利获得补偿费并自由支配。第三、北纸坊村村委会不应该享有该土地补偿款。万德镇政府应该依法处理,将该土地补偿款支付给第四小组。
镇政府并未及时答复。
第二步:在发律师函的同时,我们向济南市申请了信息公开,请求公开陵园占地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费发放、使用情况。
济南市收到后公开了上述文件。我们由此得知了此次土地征收的过程和内容。
第三步:清楚整个事件后,我们随即向长清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万德镇政府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第四小组。
复议理由:被征土地属于第四小组所有,土地补偿款依法应支付给第四小组。万德镇政府收到补偿款后至今未向第四小组支付的行为违法。
复议结果: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是北纸坊村,不是第四小组。另外,万德镇对土地补偿款的支付只是起中转的作用,且已将费用足额支付给了北纸坊村委会。对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按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万德镇政府无权干涉。驳回了我们的复议申请。
第四步:我们随即向济南市政府提出复议,直接要求济南市财政局、国土局支付补偿款,以便继续施加压力。济南市政府驳回了复议申请。
第五步:在济南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起诉长清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其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书。
诉讼理由:第一、复议决定认为我方没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作为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因此,我方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第二、复议决定认为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是北纸坊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看出,被征收土地的发包方一直是第四小组,且其一直独立核算,与村委会及其他小组均没有关系。
案件结果:
在案件起诉后,案件得到转机。镇政府迫于压力作出相关文件:该补偿费应该支付给村民小组。我方最终获得补偿。
【我们的思考】案件先后启动了多个程序,涉及了多个部门,最终得以解决。这与我们正确适用法律,把握案件关键点才得以启动多次程序使得不断给镇政府施压,才得以解决。应该说达到了当事人的维权目的,取得了圆满的维权结果。
本案的焦点就是村民小组的地位及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组织载体。而根据《宪法》和《农业法》等法律,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不可否认,现有法律规定在两者职责权限上确实存在着交叉重叠的问题。但因为村民小组是原农村土地改革遗留的问题,为了保护其利益,《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保留了村民小组这种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在法律未更改前,我们应当正确理解,现行法律依然承认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所有权。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也可以看出,村民小组有权发包自己所有的土地。而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可以看出,村委会不具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充其量也只是受村民大会的委托,在村民大会决议的基础行使上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代表村民的利益对内作为发包方与本集体的成员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对外亦行使发包方的权利与村民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所以,根据法律?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是承认和保护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收,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该归村民小组所有。
【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裁判观点】新沂市村民小组诉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位于新沂市倪墩村段新墨河东耕地220亩,分别属于徐东组等8个村民小组所有?2007年底,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新墨河东土地中的7.6亩发包给被告周维忠承包经营,同时被告还将原告及其他7个村民小组所属土地也分别发包给其他村民小组7个农户承包经营,至诉讼阶段承包期限6年,后因上海路?市污水厂三期工程建设征地,原?被告因此发生纠纷?本案经新沂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属于新沂市新安镇倪墩村徐东组等8个村民小组组民所有的新墨河东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原徐东组等8个村民小组组民所有;二?上述土地的相应权利由徐东组等8个村民小组组民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