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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辩解正当防卫过当新泰市法院没有采纳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7-12-26    作者:马家强律师
打架斗殴致人轻伤辩解正当防卫过当新泰市法院没有采纳的案例
案情: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在新泰市翟镇商业街金立手机店内,陈某酒后因琐事与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将陈某推倒在地致陈某左手部位受伤。经鉴定,陈某左桡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新泰市公安局翟镇派出所投案。
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陈述,伤情鉴定书,光盘,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量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防卫过当,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应从轻或者减轻罚。
经审理查明,新泰市翟镇商业街被告人经营的金立手机店内,被害人陈某酒后因琐事与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将陈某推倒在地,致其左桡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陈某的事实。
2017年被告人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证言,新泰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住院病历,监控视频光盘,谅解书、收据,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标题:陈xx故意伤害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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