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千万被判缓刑的新泰市法院刑事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千万被判缓刑的新泰市法院刑事案例
案例:被告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月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作为中间人,通过被告人(已经判决)、另案处理)虚开分别由临清市有限公司、高唐县有限公司、临清市有限公司出具给新泰市有限公司、新泰市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7份(金额合计:10633043.54元,税额合计:1382295.46元,价税合计:12015339.00元)。被告人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发票交至某某,上述发票最终以新泰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认证抵扣,共抵扣税款1382295.46元。其中被告人王所开具的发票共抵扣税款686424.8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同案犯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能证实与进行商议决定虚开发票,所虚开发票也由与进行交付,辩称的其公司内部进行商议决定虚开发票的事实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与系共同犯罪,均积极参与,不分主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规劝并陪同被告人主动投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有立功表现,积极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及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补缴税款、违法所得及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被告人违法所得12015元、被告人违法所得150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标题:x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