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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12-19    作者:110网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生某等人组织卖淫罪刑事判决书(2016)浙0110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生某,绰号“露丝”,女,1979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逮捕。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生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凡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生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生某伙同洪某(已判刑)招募、雇佣李某1、张某、王某、叶某等人先后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多处酒店等地,以人民币700-8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行为。期间,被告人生某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联系嫖客并安排、调度卖淫人员到宾馆卖淫。同年6月19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酒店当场查获正在卖淫的李某1、张某、王某。截至案发,被告人生某伙同洪某共组织他人卖淫20余次。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录像、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生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生某辩称其是2015年6月17日才从张某处得知洪某的服务员有卖淫行为,2015年5月下旬洪某找其时告诉其是在宾馆给客人做SPA,其为了帮助洪某而将其的微信交给洪某使用,并在自己的手机上设置呼叫转移,以便洪某可以使用其积累的客户资源,其自己仅在2015年6月1日及18日使用过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次其也是介绍客人做SPA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生某仅向洪某提供了部分客户资源、将自己的微信号出借给洪某使用,并帮洪某介绍嫖客1次,期间未从中获利,其对洪某的组织卖淫行为只起到了帮助、辅助作用,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2)被告人生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生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以来,洪某(已判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招募、组织李某1、张某、王某、叶某等多名卖淫女在杭州市余杭区酒店房间内卖淫,并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商定卖淫价格并安排、调度卖淫女,至同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组织卖淫20余次。被告人生某明知洪某组织他人卖淫,仍应洪某的要求帮洪某招募卖淫女叶某、招揽嫖客、安排、调度卖淫女。证明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底,其通过朋友提供的微信号联系上在杭州做“妈咪”的洪某,同年6月初,其按洪某的要求登记入住临平酒店,并与洪某见面,洪某表示会帮其安排嫖客,嫖资每次800元,其可分成400元,并向其介绍了具体的流程,交给其大量避孕套,为了便于联系,还将其拉入群名为“毛爷爷是我男神i”的微信群,该微信群内的成员除卖淫女外还有负责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的洪某及“露丝”,该二人会通过微信群联系卖淫女安排卖淫(但其没有见过“露丝”,“露丝”也没有给其安排过嫖客);之后洪某陆续帮其安排了10余名嫖客,均是洪某与嫖客谈定嫖资后通过微信通知其,卖淫后,其会将嫖客交给其嫖资中的400元交给洪某,其共交给洪某嫖资4000余元;其中同年6月19日凌晨,洪某电话通知其有嫖客上门(当时其在临平酒店608房间休息),后“露丝”又在微信群内召集卖淫女到607房间让嫖客挑选,因其询问自己是否要去607房间时,“露丝”表示其不用去,会有嫖客到其房间找其,后其应嫖客的要求到603房间卖淫,但因遇公安机关检查,嫖客尚未支付嫖资即被查获的事实;2、证人柴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洪叶”和“露丝”曾是港信桑拿的工作人员,可以介绍卖淫女卖淫,其为了嫖娼方便还添加该二人为微信好友;2015年6月1日左右其通过微信联系“洪叶”并经“洪叶”的介绍在酒店嫖娼一次;2015年6月18日下午,其又通过微信联系“洪叶”欲嫖娼,“洪叶”通过发送照片的方式向其介绍3名卖淫女,并告诉其有一名是嫖资800元的“红牌”;当晚,其朋友李某2得知其联系“洪叶”嫖娼后也表示欲嫖娼,其遂告知了“洪叶”的微信号码,李某2也通过微信联系了“洪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洪叶”告诉其共有6名卖淫女可供挑选,并在其的要求下将另3名卖淫女的照片也发给其,其挑中了“红牌”,“洪叶”让其直接去酒店608房间;后其将李某2带至该酒店607房间挑选卖淫女,自己则到608房间与一卖淫女见面,之后将该卖淫女带至其登记入住的603房间嫖娼,其和卖淫女发生过性关系后在房内聊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嫖资尚未支付,以及其的微信昵称是“抹茶拿铁”的事实;3、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其通过微信联系上在临平一带介绍卖淫女卖淫的洪某,经洪某同意后于同年6月16日至临平酒店与洪某和被告人生某(绰号“露丝”)见面,并根据洪某的安排入住该酒店;之后,洪某告诉其洪某和被告人生某负责联系嫖客,嫖资每次700元,其可分成400元,每次卖淫的时间控制在90分钟左右;为了方便联系,洪某还将其拉入“毛爷爷是我男神i”的微信群,该群内除洪某和被告人生某外,另外还有3名卖淫女,洪某和被告人生某会通过微信群安排卖淫场地、通知卖淫女嫖客的情况等;同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生某发微信通知其有嫖客招嫖,后其在自己入住的712房间向一名嫖客卖淫,并收取700元嫖资,卖淫后其将其中的300元交给了洪某;同月19日凌晨,洪某通知其到607房间等待嫖客挑选,后有2名客人一起到607房间,一人到后不久即离开,另一人在其和另一卖淫女“王艺燃”之间挑了其,其遂将该客人带回其入住的611房间,二人赤身躺在床上时嫖客提出要包夜,其遂先后通过微信询问被告人生某和洪某包夜的价格,最后是洪某回复其包夜要2000元,嫖客也默认了该价格,但二人尚未及发生性关系即有民警到房间检查,将其二人查获,以及被告人生某曾是港信酒店桑拿部的经理,洪某是领班,其曾是该二人的下属的事实;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8日晚,其通过柴某获得可以联系招嫖的“洪叶”的微信号,之后其和柴某均通过微信联系了“洪叶”,其从“洪叶”处得知只能在酒店嫖娼,不能带卖淫女去其他酒店开房间;次日凌晨,“洪叶”告知其已开好房间、找好卖淫女,让其等人去酒店,其询问了嫖资情况,“洪叶”表示柴某挑的“红牌”嫖资800元,其他卖淫女嫖资700元;之后其和柴某一起去了酒店,柴某去了608房间,其到607房间从二名卖淫女中挑中了一名,该女子将其带至611房间,二人赤身躺在床上后,其询问可否睡在房间内,卖淫女表示要加钱,并在与他人微信聊天后告诉其包夜的价格是2000元,其默认了该价格,但在二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遇民警到房间检查的事实;5、证人王某(微信名为王艺燃)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6月初其从朋友处获得了在临平一带帮嫖客介绍卖淫女的洪某(绰号为“洪叶”)的电话,经联系后洪某让其到临平,并表示会帮其安排嫖客;同月15日,其到临平酒店与洪某见面,洪某要求其入住酒店,称会让嫖客到酒店房间来找其,嫖资每次700元,其可以分成400元,其表示同意后洪某还给了其一些避孕套,为了方便联系又将其拉入“毛爷爷是我男神i”的微信群,至同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洪某安排其卖淫2次,被告人生某(绰号“露丝”)安排其卖淫1次,其中19日在607房间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嫖客就是被告人生某安排的;洪某和被告人生某管理着其和另外3、4名卖淫女,二人的微信朋友圈内均有卖淫女的照片,如果嫖客挑中了卖淫女,洪某和被告人生某会直接通知该卖淫女,如果客人需要挑选,二人也会在微信群里通知卖淫女到指定地点等候挑选,嫖资均是洪某和被告人生某事先与嫖客商定的事实;6、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初,其通过微信查找“附近的人”的功能与“露丝”取得联系,之后在聊天过程中得知“露丝”专做介绍卖淫女的“工作”,且“露丝”的朋友圈内有很多配有诱惑性文字的卖淫女的照片,“露丝”表示可以帮其联系卖淫女;同月18日,其向“露丝”表达了招嫖的意思,并指定了卖淫女,“露丝”表示可以安排,19日凌晨,其在“露丝”的安排下到酒店607房间与其指定的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刚准备询问嫖资情况时被民警查获的事实;7、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中旬,其应曾任港信桑拿经理的被告人生某(绰号“露丝”)之邀到临平探望被告人生某,之后在与被告人生某和洪某聊天的过程中得知二人采用微信联系的方式介绍卖淫嫖娼;过了几天,被告人生某称人手不够,要求其帮忙(被告人生某称要回趟东北,让其帮忙到生某从东北回来),其同意后在酒店7楼一房间向一嫖客卖淫,收取的700元嫖资中自己提成400元,剩余300元按照其与被告人生某的约定交给了洪某;同年6月中旬,被告人生某又让其到汀兰酒店房间卖淫,其遂入住洪某给其开的房间等被告人生某和洪某给其介绍嫖客,后向2名嫖客卖淫,共收取1400元嫖资,其中600元交给洪某;之后其又跟着被告人生某和洪某到临平酒店,并登记入住7楼的房间,被告人生某和洪某又向其介绍了4名嫖客,嫖资2800元中的1200元交给洪某;同月19日凌晨,其在708房间睡觉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以及除其之外,被告人生某和洪某手下还有3、4名卖淫女,被告人生某和洪某会通过“毛爷爷是我男神i”的微信群联系卖淫女、安排嫖客,有时还会通知卖淫女到指定的房间等候客人挑选,嫖资数额是被告人生某及洪某与嫖客商定,该二人还告诉其每次卖淫时间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左右的事实;8、同案人员洪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一自称姓胡的女子电话联系以每月5000元工资的条件雇佣其,让其通过微信寻找嫖客,并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其表示同意,此后陆续有卖淫女打电话或者微信联系其让其帮忙介绍嫖客,其收集了卖淫女的照片等信息后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并配发一些介绍文字及招嫖信息,随后即有嫖客找其介绍卖淫女,其自己也通过微信上“查找附近的人”的功能寻找嫖客,因找其介绍卖淫女的嫖客较多,而其掌握的卖淫女数量较少,2015年5月中旬(其刚开始介绍卖淫女卖淫时)其联系掌握大量嫖客和卖淫女信息的曾任港信酒店桑拿部经理的被告人生某(绰号“露丝”)帮忙介绍卖淫女和嫖客,并表示会按次数给被告人生某提成,被告人生某同意后其又向胡姓女子汇报,胡姓女子表示可以给被告人生某100元每次的提成;之后其和被告人生某让部分卖淫女先登记入住酒店房间(房费由卖淫女先垫付,之后从嫖资中扣除),其二人继续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到嫖客后即会安排嫖客到酒店房间内嫖娼,其等人先后在桃子酒店、汀兰酒店及酒店招揽嫖客,平时卖淫女不固定,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有“蒋胖胖”(即叶某)、“高夫人”(即张某)、“豆豆”(即李某1)和“王艺燃”(即王某)4名卖淫女,其中“蒋胖胖”和“高夫人”是被告人生某招募的,为了方便联系卖淫女,其还建立了“毛爷爷是我男神i”的微信群;嫖资700元是胡姓女子决定的,红牌“豆豆”的嫖资800元是被告人生某决定的,嫖资金额由其和被告人生某直接与嫖客谈定,卖淫女收取嫖资后一般每次分成400元,其共交给胡姓女子2次嫖资提成,分别是4000元左右,其和被告人生某各介绍卖淫女卖淫10余次,以及被抓当天,其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抹茶拿铁”的男子及该男子的朋友介绍卖淫女“豆豆”和“高夫人”向二人卖淫,被告人生某也介绍了一名嫖客到607房间嫖娼的事实;9、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查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2015年6月19日2时许,侦查人员对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酒店603、607、608、611、106、708房间进行检查,在603房间内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柴某、李某1及柴某的5C手机1部、李某1的VIVO手机1部;在607房间内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孔某、王某及孔某的IPHONE6手机1部、王某的IPHONE4S、IPHONE6手机各1部等物品;在608房间内查获装有李某1身份证的钱包一个等物品;在611房间内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李某2、张某及李某2的IPHONE6手机1部、张某的小米手机1部等物品;在708房间内查获叶某及叶某的IPHONE6手机1部等物品;在106房间门口查获郭胜、被告人洪某及被告人洪某的IPHONE4S、IPHONE6PLUS手机各1部等物;在106房间内查获尚未拆封的避孕套10个,并对上述物品予以证据保全,之后将柴某、李某1、孔某、王某、李某2、张某、叶某等人的手机分别发还,将从被告人洪某处查获的IPHONE4S手机、IPHONE6PLUS手机各1部及从106房间内查获的避孕套10个予以扣押;10、证据制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从柴某、孔某、李某1、王某、叶某、李某2、张某等人的手机内提取了微信聊天记录,印证了柴某、孔某、李某2等人联系“洪叶”和“露丝”招嫖的情况,同时证实“洪叶”、“露丝”等人在微信群内安排、通知卖淫女卖淫的事实;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柴某、李某2、张某、李某1、孔某、王某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及相关作案工具已被收缴的事实;1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在户籍地辖区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3、到案、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以及被告人生某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4、同案犯洪某的判决书,证实洪某因本案已被判刑,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已被没收的事实;15、被告人生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侦查阶段曾供认其的艺名和微信昵称均为“露丝”,在港信酒店桑拿部任经理时认识了桑拿部领班洪某;2015年5月的一天,洪某告诉其为了赚钱快,欲通过微信招嫖,并安排卖淫女到酒店房间卖淫,询问其是否愿意“合伙”,其表示拒绝,洪某又恳请其帮忙,其基于姐妹感情而同意,但表示其不要钱;之后其将自己拥有的客户资源提供给洪某,并对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88××××0777)设置了呼叫转移,如果有嫖客招嫖就可以直接联系上洪某,另外其还将自己的微信号和密码告知洪某,以便洪某随时登陆其的微信联系嫖客,之后其没有参与洪某的介绍卖淫活动,但据其所知洪某带着卖淫女先后登记入住桃子酒店、汀兰酒店、酒店房间卖淫;2015年6月中旬,其到洪某所在的酒店养病5日,期间曾向一名男性微信好友即6月19日凌晨在酒店房间与“王艺燃”发生性关系的嫖客介绍卖淫女,洪某为了便于联系卖淫女还建立了“毛爷爷是我男神i”微信群,该微信群内的人员除其和洪某外均是卖淫女,后辩称其一开始不知道洪某在酒店招嫖,洪某在5月底联系其时告诉其是介绍女孩子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即做SPA,其介绍客人到酒店也是去做SPA的,其是在6月17日才从张某处得知洪某等人在酒店招揽嫖客。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生某辩称其是2015年6月17日才从张某处得知洪某的服务员有卖淫行为,2015年5月下旬洪某找其时告诉其是在宾馆给客人做SPA,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次其也是介绍客人做SPA的,经查,1)在案的同案人员洪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告人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生某在2015年5月洪某找其“合作”时即已明知洪某欲组织卖淫女卖淫;2)在案的证人李某1、张某、王某、叶某的证言及洪某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生某通过“毛爷爷是我男神i”微信群安排、调度卖淫女;3)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嫖客孔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生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生某在明知孔某招嫖的情况下帮忙安排卖淫女;4)在案的证人叶某的证言与同案人员洪某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生某招募叶某实施卖淫行为;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生某在2015年5月即已明知洪某组织卖淫女卖淫,并帮助实施了联系嫖客、招募、安排、调度卖淫女卖淫的行为。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其联系嫖客、招募、安排、调度卖淫女,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生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查,在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生某在明知洪某组织卖淫的情况下,参与实施了招募、安排、调度卖淫女等组织卖淫行为,与洪某系组织卖淫犯罪的共犯,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生某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生某对组织卖淫行为起帮助、辅助作用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生某归案后的供述情况及庭审表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生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潇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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