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法院判决容留、介绍卖淫罪缓刑刑事案例
东平县法院判决容留、介绍卖淫罪缓刑刑事案例
案例: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东平县东山路老麻纺厂南路东其经营的“美发发之坊”理发店内容留、介绍等人多次卖淫,卖淫收入平分。2017年3月27日晚,介绍、容留在其经营的理发店内卖淫时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人、王某、康某、钱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书证到案经过、保全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原标题:xxx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东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