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易为他人做担保,担保责任可不是随意免除的
一、案件简述
陈XXXX的朋友老马XX开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2015年7月,老马XX求陈XXXX帮忙筹50万元,并承诺月息为3分。出于好心,陈XXXX找到了做生意的王XXXX。酒桌上,当陈XXXX向王XXXX谈及向投资担保公司投钱一事时,王XXXX提出自己和老马XX之前并不认识,想让陈XXXX做个担保。陈XXXX起初不愿意作担保,但眼看如果不签字,就没办法帮老马XX促成这单生意。最终,经不住老马XX和王XXXX的劝说,陈XXXX借着酒劲儿签了字,成为担保人。
然而,借款到期后,老马XX却失去了踪迹。陈XXXX和王XXXX经过打听得知,原来,老马XX已经因为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XXXX的钱可能要不回来了。对此,陈XXXX也非常内疚。
今年年初,王XXXX见老马XX还钱无望,便将陈XXXX诉至镇平县法院。
对于王XXXX的诉讼,陈XXXX想不通。“钱是老马XX借走用的,我没落到一分钱,再说,老马XX已经因为涉嫌犯罪被抓了,王XXXX应该到公安机关申报债权,即便自己是担保人也不应该再承担责任了。”陈XXXX说。
二、法院判决结果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陈XXXX偿还王XXXX50万元及利息。但借款约定利息已超过年息24%,对欠付利息应按照月息2分计算。
三、法理解析
担保人以借款人构成犯罪作为抗辩事由,法律不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很多民间借贷案件,都涉及实际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最终出借人只起诉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法院通常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
另外,从情理上来说,出借人通常是出于对担保人的信任才会考虑借钱给他人,担保人既然在借条上签字作担保,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四、律师提醒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应考量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和良好信用,以及为他人作担保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然后根据自身情况,衡量是否提供担保,切莫因碍于情面就轻易为他人作担保。
另外,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在发生纠纷时不至于有理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