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孩子治病花5万,能否要求前夫付
发布日期:2017-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与贾某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13年1月生育一子小刘。后刘某与贾某因感情问题,双方于2013年12月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刘随女方贾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小刘独立生活之日止。协议签订后,小刘一直随贾某生活至今。
2016年5月,小刘患小儿原发型肺结核,在医院治疗期间都由贾某照顾,贾某花费医疗费50000余元。
2017年1月,贾某作为小刘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刘作为原告诉至法院,以小刘已经上学以及市场物价上涨等原因,要求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刘独立生活之日止,并支付2016年5月因治疗小儿原发型肺结核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50000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小刘主张每月抚养费1000元过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物价确实有所增长,故同意将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600元。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在已经支付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情况下,就无需单独负担医疗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医疗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此审理后,根据刘某的工资情况以及原告的客观需求,酌情裁定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刘独立生活之日止;并支付涉案的医疗费两万元。
以案释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以及市场物价的上涨,其生活费、教育费有所增加亦属合理,据此法院酌情将每月抚养费上调至800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父母一方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另行负担子女的大额医疗费。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及未成年人纠纷时,都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抚养关系与抚养费纠纷时,都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子女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生活的物质基础,通过抚养费支付的相关立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司法实践中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最首要的考虑就是未成年人的利益。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承担了更多的金钱与感情投入,如果对约定数额抚养费之外但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不予支持,则会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既会破坏夫妻双方负担的均衡,也会减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继续为未成年人进行经济、感情投入的意愿。
因此,抚养费包括子女“基本”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此外,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合理支出,夫妻一方仍应有负担义务。具体到本案,小刘治疗小儿原发型肺结核花费医疗费50000元,贾某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使得小刘的疾病得以及时、合理治疗,已经实际支出了该部分医疗费,该医疗费的数额较大,贾某与刘某约定的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已远远不能满足该医疗费的支出,若该部分费用完全由直接抚养的一方贾某负担,明显加重了贾某的经济负担且有可能减少其继续为小刘辛勤付出的意愿,不利于小刘的健康成长。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小刘的实际需要,酌定由父母双方负担该部分医疗费,既保证了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负担的均衡,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为子女辛勤付出提供了保障,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