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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以治病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单某与敖某系夫妻关系,单某患有慢性肾炎,婚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治疗用去医疗费2.6万元,至今尚未痊愈。2013年期间,单某、敖某所在村小组因征地拆迁,根据村小组分配方案,单某获得征地补偿款5.8万元,该款后汇入敖某之父敖某某账户。另单某婚后因治病向他人借款5.1万元。现单某以治病且敖某未尽夫妻扶养义务为由,要求敖某给付征地补偿款5.8万元,并支付因治病所欠债务5.1万元。

  【分歧】

  关于单某能否要求敖某给付征地补偿款5.8万元,并支付因治病所欠债务5.1万元,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无权要求敖某给付征地补偿款,也不能要求敖某支付所欠债务。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某不能要求分割。且敖某也曾带单某去医院接受治疗,单某不能以敖某未尽夫妻扶养义务为由要求敖某支付征地补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某可以要求敖某支付征地补偿款,但不能要求敖某支付因治病所欠债务。虽然双方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单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敖某不支付医疗费,单某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单某与敖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用,又无经济收入,敖某对妻子单某应履行扶养、照顾义务,且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某可以请求用该笔款项给付治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单某患有尿毒症后,需要大量医疗费用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疾病,敖某虽然曾经带单某去过医院,但之后单某因疾病需要继续接受治疗,敖某并未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故单某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敖某支付单某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因单某与敖某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单某不能要求敖某支付因治病所欠债务。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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