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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因新政策的实施导致无法依约履行购房合同的相关义务如何归责?
发布日期:2017-12-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颜悦诉称:原被告曾就买卖原告名下芳菲园小区999号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一月内支付首付款200万元,并以贷款方式付清剩余房款。合同签订至今,被告共支付150万元房款,原告多次与其交涉,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严重违约。原告无奈只能委托律师向其发送解除购房合同通知函,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对其违约行为负责,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京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因购房政策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直不予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导致被告不能依约支付房款,故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责任不在被告,而在于原告。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购房合同,被告通过贷款购买涉案房屋,原被告需要共同配合办理银行资金监管、贷款手续。购房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30万元,首付款200万,贷款90万元。根据中介方工作人员陈述,因双方办理资金监管手续期间新政策出台,购房款全款都必须在房屋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这一政策致使原被告交易监管资金数额比原定监管金额超出100万元,为促成交易,原被告及中介方三方协商一致,由原被告各自垫付50万元做资金监管,但就在网签、贷款手续办理就绪时,原告突然告知中介方不再履行购房合同。
  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买卖涉案房屋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因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资金监管新政策出台,致使被告未能依约履行支付监管资金的义务,属于不可抗力,该违约行为不应当归责于被告,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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