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问题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有什么问题?
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订立书面遗嘱或者录音遗嘱,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失效遗嘱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二、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遗嘱同其它民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要求。《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准。
三、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到遗嘱生效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实际的毁损也包括权利的瑕疵) 那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在遗嘱中希望达到的法律后果。实际的毁损容易理解,即遗嘱要处分的物已经灭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权利的瑕疵包括 1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全部或部分转让了所有权,立遗嘱人不再具有对物的完全处分权。 2 、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归立遗嘱人所有,那么遗嘱中涉及到的对这部分财物的处分自然也就没法实现。《继承法》第 3 条规定公民在遗嘱中可以处分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最常见的就是遗嘱中涉及到夫妻间的共有财产、抚恤金、保险金等,因为此类财产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有其特殊性在里面。因而立遗嘱时,应谨慎处理此类财产,确保立遗嘱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后,才能在遗嘱中进行处分。
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最常见的是《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违反此条规定,则遗嘱中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法院会首先划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享有份额。然后再对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五、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遗嘱人受到外力胁迫或受他人欺骗而订立遗嘱,事后立遗嘱人又有证据证明胁迫、欺骗情形的,法院会认定该遗嘱无效。
六、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如何确认这多份遗嘱的效力? 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并相互补充,则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2 、如果内容存在冲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 1 )、公证遗嘱优先原则。即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 )、后遗嘱优先原则。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写遗嘱注意哪些问题
1、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效且效力最高。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