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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寿威诉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侵权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11-30    作者:刘琬琳律师


尊敬的审批长、审判员:
 
首先,请法庭允许我们向被告表示感谢——感谢你们为2008年奥运会所作的工作。
作为原告方寿威先生的代理律师,我们基于证据、依据法律、结合庭审,概括意见为:原告拥有奥运口号作品的著作权且创作在先、被告有充分的接触原告作品的机会、被告使用的作品与原告雷同、被告不能证明对其使用作品拥有合法来源,故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现发表具体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听取并考虑:
 
第一部分:本案的事实
 
一、“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梦想”为原告拥有著作权之作品,且已按照北京奥组委提供的邮箱地址发送给后者,使后者拥有了接触机会。
2004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浏览网络新闻看到来源于新华网、题目为《北京奥组委明年元旦起向全社会征集奥运口号》的新闻。当年当中国被确定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国时,原告曾为此与同学一同欢呼雀跃,此次终于能有为奥运添砖加瓦的机会,原告很快就开始了口号创作。
 
自2005年初以来,围绕着口号征稿的要求,原告不断留心奥运信息、关注时政要闻、寻找创作灵感,凡是自认为有创意和价值的思路或口号就随手写到白纸上,以备比较。到1月15日,原告陆续创作完成了“new start of east-west culture 东西文明新起点”、“ one world one family人类一家”、 “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梦想”、“run together一起奔跑”、“surpass distance超越距离”等多个备选口号。在经过自己反复比较、吸收爱人的意见后,原告最后选定了“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梦想”作为投稿作品,并将这句口号的创作构思和意义进行了诠释。1月20日,依照征稿新闻的要求将作品通过雅虎的电子邮箱发送到了奥组委指定收件箱。
 
此后原告并未放弃思考,一直试图创作出更令自己满意的作品。1月30日,原告将第二个备选口号“love is power 爱是力量”进行了投稿。在投稿件说明中明确写明“one world one dream同一个梦想”是首选作品,“love is power 爱是力量”是次选作品。
 
其中,原告向北京奥组委发送“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的事实有经过长安公证处公证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内容为:2007年3月2日登录互联网,在地址栏输入,点击“邮箱”,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已发送邮件”,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其中邮件地址为、主题为“奥运口号投稿(见附件)”、日期为“2005年1月20日”的邮件,进入相对应页面,点击页面中的“下载附件”,点击“打开”,显示word文档,主要内容为:方寿威提出“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作为2008年奥运口号投稿,并进行了简单注解。
 
上述证据内容能够证明:
1,原告方寿威在2008年奥运会口号诞生之前,创作了作品“one world one dream”及其译文“同一个梦想”;
2,原告方寿威通过被告指定的途径将作品发给被告,被告获得了与该作品的接触机会。
 
二、北京奥组委使用了与原告雷同的作品作为奥运口号。
2005年6月26日,北京奥运会口号“同一个世界 同一个梦想(one world one dream)”宣布。2005年6月27日,在奥组委官方网站登载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题口号诞生记》中提到:……集体智慧结出硕果,北京奥运会口号诞生了。何振梁、乔治·赫斯勒等专家提出,采用“one world (同一个世界)”这样简单而有力的词语,来强调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世界的一体性,强调中国与世界的融合更为恰当。这个观点很快得到了所有参与口号再创作中的中外专家的一致认可。接着,各个语言学专家们又反复比较“梦想(dream)”和“未来(future)”的差异……最后,专家们的意见逐渐统一到用最朴素的中文表达英文口号的观点上来……至此,北京奥运会的中英文口号……终于诞生了……
以上证据证明:
1,被告使用的奥运口号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极为雷同——与原告的英文作品完全一致,与原告出于朗读的需要,从英文翻译而来的中文作品相似
2,被告使用的奥运口号作品,产生与其公开征集作品、原告创作作品、原告向其发送作品之后。
 
三、被告不能证明其作品的合法来源。
被告在答辩中声称:始终没有收到原告的电子邮件,因此北京奥运口号是在未曾接触、参考、借鉴原告作品条件下集体创作完成的;北京奥运会口号是被告组织众多国内外专家集体创作完成的作品;北京奥组委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专有权;三星公司有权使用北京奥运会口号;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但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所声称的事实。
 
关于被告声称的没有收到原告邮件:
1,被告为证明其未收到原告发送的作品,试图请公证机构为其公证,但据被告自己在提供给法庭的证据目录中所称:“因我委收到的电子邮件应征作品已导出,公证机构不同意对此进行公证”。这至少说明两点:第一,被告用以判断自己没收到原告作品的重要依据来自已经从信箱中导出的材料,而被告工作人员在收件和导出邮件的过程中,均有机会看到原告作品、删除原告邮件;第二,公证据购不予公证本身说明了其证据的不可信。
2,基于被告声称的原因,被告所提交给法庭的只有证人证言。其证人证言存在如下问题,应不予采纳:
第一,证人均为口号创作过程中的工作人员,且在北京奥组委领取工资,本案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负责管理接收作品邮箱的工作人员——证人某1,自己为自己没有接到信件作证,本身不足采信;且据其自己所讲,北京奥组委并未为防止其私自删除信件、查阅邮件并传播邮件内容设计任何制度上或者技术上的保障;据其自己所讲,其所用电脑是被告提供的工作用具,却被其既收取个人私人信件、又收取工作信件,其工作严谨程度令人怀疑,这也影响了其证言的可信度;在导出作品信件的时候,其声称由于忙不过来,还有几个同事帮忙一起工作,也就是说,其他人也有接触查看作品内容、传播作品内容及删改邮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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