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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负主要责任取得谅解书后可以判决缓刑
发布日期:2017-11-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17)豫0184刑初1XXX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XXX,男,出生于河南省新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25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范XXXXX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7国道西半幅中间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郑市郭店镇107国道黄金大道约四百米处时,与被害人王XXXXX3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XXXXX3受伤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2017年1月12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01703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XXX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1、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范XXXXX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被告人范XXXXX住所地县级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范XXX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XXXXX1、冯XXXXX、王XXXXX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尸检报告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具结书等证据。并以被告人范XXXXX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为由,建议对范XXX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范XXX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XXX犯交通肇事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XX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赵XX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范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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