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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亟待明确
发布日期:2004-02-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必要的客观要件。

  笔者认为,对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对以下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1、“情节严重”究竟应涵盖哪些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是怎样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具备哪种或哪几种情形才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2、对强迫的暴力程度、后果的轻重程度、强迫交易额的大小、强迫交易的次数和人数等有关情节究竟该如何规定,才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笔者认为,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强迫交易手段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强行索要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格且数额较大的;多次或向多人实行强迫交易的;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的(仅限于轻伤,如果超出轻伤的程度,即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则应按相关的犯罪论处);由于强行交易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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