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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信息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4)雁民初字第05415号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承揽合同纠纷裁判日期: 2014-12-18法  官: 兰喆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被  告: 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原告代理律师: 李媛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李景玉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调解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媛,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景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景桦,女,汉族。
审理经过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及时通知原被告来本院进行调解。原告诉称,其于2009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西安晶城秀府住宅小区(一期)工程电梯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定做19台电梯用于西安晶城秀府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合同总价为336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19台电梯的义务,被告仅支付3199600元。尚欠原告168400元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现申请法院判令一、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68400元,二、支付原告自2013年3月26日至立案之日损失利息15448.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68400元,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需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二、若逾期未付。则被告陕西天宝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除应支付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68400元外,还应当支付原告逾期履行利息15448.6元及诉讼费1927元。
本案诉讼费3854元,减半收取1927元,由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审判员兰喆
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书记员杨镇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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