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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7-11-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爽诉称:大成小区379号房屋登记在第三人高欢名下,是由高欢诈骗原告所得的钱款购买。现高欢诈骗案已经法院审结,涉案房屋作为赃物已被法院判定返还给原告,但是现在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拒不搬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腾空房屋,并支付无权居住期间的房租,每月600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姜凤未答辩也未参加庭审。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被告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四、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还给原告。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是原告,原告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相对于原告属于无权占有人,原告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侵犯其所有权的被告主张任何排除妨害、返还原物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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