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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鼻致鼻形歪曲难恢复 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追求完美,李木桃到罗江县某医院做了隆鼻美容手术,没想到为了美容反毁容,欲哭无泪的她将医院诉上法院。整形致毁容,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吗?签订的责任书有什么作用?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隆鼻致鼻形歪曲难恢复,医院被告上法庭
  
即将迈入不惑之年的李木桃看上去气质高雅,她在罗江县某机关工作,收入稳定,家庭幸福,生活一直过得很惬意。但她一直对自己塌矮的鼻梁不满意,为此时常感到烦恼。2008年6月,在一个平时比较熟悉的女性朋友的极力推荐下,李木桃在罗江县某医院五官科做了隆鼻美容手术,术后8天伤口拆线,因伤口一直红肿未消,双方经协商,10月,医院为李木桃再次手术,将假体人造骨取出,但伤口依然红肿且鼻形歪曲,整形手术失败。

李木桃抱着一线希望去其他医院检查、治疗,但医生说想彻底根治,恢复以前的样子已经没有希望了。2009年7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木桃的隆鼻手术损伤中,造成鼻部畸形伴瘢痕形成,属九级伤残。
  
李木桃认为,医院给其实施的整形手术失败,让她毁了容,这使她在亲朋好友及同事面前无法抬头,并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此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医院则认为,李木桃经人介绍到医院要求做鼻部整形术,因她自身身体的原因,医院曾建议她去级别更高的医院做整形术,但她坚持要在该院做。且李木桃还签订了术后风险承诺书。造成现在这种状况,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医院。医院只同意补偿李木桃一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双方调解,医院赔部分
  
经法官耐心的调解,李木桃与罗江县某医院达成协议,罗江县某医院赔偿李木桃残疾补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8万余元。
  
律师说法:整容失败医疗费与伤残金可同时索要吗
  
若整容不慎成毁容,伤情被鉴定了伤残等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此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整容费应属后续的治疗费,若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后期仍有整形费用发生,属于“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整容费用作为医疗费用与残疾赔偿金并不冲突,两项费用可以同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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