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驾车冲撞对方汽车,女子酒后“任性”被判刑
女子杨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2017年4月26日2时许,杨某意图找朱某沟通债务问题,饮酒后的她驾驶汽车来到朱某所在的小区附近。因未能联系上朱某,杨某便想强行进入小区找人,但被小区保安拒绝。
当日4时许,杨某驾驶其汽车强行冲撞闸口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并找到朱某的汽车(该车登记在朱某妻子黄某名下)进行多次冲撞,同时导致该汽车碰撞到被害人资某的汽车。见此情形,小区保安马上报警处理。
民警赶至现场后将杨某抓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杨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2mg/100ml(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可确定为酒驾)。另外,经物价部门认定,被害人朱某、黄某汽车被毁坏的价值为人民币94025元,被害人资某汽车被毁坏的价值为人民币41738元。
2017年5月6日,杨某与被害人朱某、黄某达成和解,约定由杨某赔偿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35570元,该赔偿款在朱某欠杨某的借款中作相应折抵。另外,杨某赔偿被害人资某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0816.25元。三名被害人均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763元,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害人资某的汽车不是其故意撞的,是因其驾车冲撞朱某、黄某的汽车产生惯性导致碰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357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归案后,杨某能如实供述故意毁坏财物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杨某在庭审中对其醉酒危险驾驶行为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朱某、黄某及资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杨某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可宣告缓刑。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禅城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酒驾|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