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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去世7子女未分割房产 四儿媳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案情简介:老父去世7子女未分割房产
刘X原是重庆渝北区人,共有7个子女,生前有农村房屋一套,但未分家析产。1998年,刘X去世。因父亲刘X生前未立遗嘱,兄妹7人便口头商量将这套房屋交由老四刘XX居住。2010年7月,当地镇政府将辖区农村房屋报请房管部门进行登记。为了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登记材料,刘XX和妻子杨XX在其他兄妹6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拟了一份继承协议递交至村委会。按照该协议,刘X遗留下的这套房屋由刘XX、杨XX夫妻二人继承。村委会未经调查核实,采信了继承协议上的内容,并出具了杨XX夫妇为刘X房屋法定继承人的证X书。
于是,杨XX夫妇将继承协议、村委会出具的证X书及以杨XX名义所作的“具结保证书”等材料上报镇国土所审查。审查通过后,镇国土所将材料上报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接收材料后,在未认真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认定杨XX是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杨XX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后来,刘立志、刘立学等兄妹6人发现后,认为杨XX夫妇虚构继承协议,相关部门审查不严,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颁发的房产证应属无效,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撤销错误登记,停止侵害行为。
法院判决:房管局撤销对房屋的错误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杨XX登记颁证行为所依据证X材料的基础事实不具客观真实性。而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核查义务,既未核实房屋原权利人刘X的子女情况,也忽略了杨XX在法律上无继承权的事实。故房管局向杨XX颁发房地产权证主要证据不足,刘立志等人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所涉房产存在继承利害关系,其诉讼请求正当、合法。
律师说法:房产继承过户的正确顺序是什么
首先,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其次,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最后,领取房产证。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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