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还须对家庭债务担责吗?
一般而言,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如果其主要靠打工收入维持家庭生活,他家中其他成员因农村承包经营欠下的家庭债务,无须再担责。
我们看到,《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在实践中,农户承包的农村土地,有的由农户家庭的部分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建议区别情况,分别规定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和以部分家庭成员的财产承担债务。
于是在三审稿中,该规定修改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其中,“农村承包经营户”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对于这一界定,有些代表在讨论中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了以后,在经营权流转时,经营权可能就不是农户了,是其他人在从事经营,因此如果不把家庭承包经营权进行细化,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问题。建议作一些适当的修改,即这种债务应该是经营权拥有者承担,不管是土地承包经营户或者是土地流转经营者,债务主要由经营权产生,承包权不会产生这种债务。对此,立法没有回应,但从法条上看,还是应做如是理解的。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会不断增加,有的家庭成员进城务工就业,分门立户,已完全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分享承包家庭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再承担原所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债务。
来源:法律学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农村承包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