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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时高处坠落致重伤 农民工自担20%责任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务工时高处坠落致重伤 农民工自担20%责任    务工时从七米房顶摔落,80后小伙伤至高位截瘫责任谁来负?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认定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此次事故也有一定过错,承担此次事故20%的责任。  2013年,北京人杨某欲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原有库房进行改扩建,王某经人介绍到杨某处打工。2013年4月15日,杨某七米余高的库房房顶铁结构檩条断裂,导致在房顶上工作的王某从库房房顶摔落至地上。事发后,王某先后被送往通州区263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河北省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脊髓损伤、泌尿道感染、低钠血症、便血、急性胃扩张、低蛋白血症、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014年4月,王某伤情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程度四级,伤残率70%,目前需1人护理。王某系农业家庭户口。2013年8月,王某将杨某、龚某等起诉至我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  本案庭审过程中, 杨某称在事发后,已和王某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书》,已一次性给付王某10万元,并支付了王某的部分医疗费,杨某辩称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还称其将工程发包给了龚某、艾某、徐某三人,并追加艾某与徐某为本案的被告。  本案中,被告杨某辩称将工程发包给了被告龚、艾、徐三人,并要求该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被告双方举证情况,本院认定被告艾与原告王某系雇佣关系。原告王某在被告杨某处工作时,因被告杨某库房房顶铁结构檩条断裂致使原告王某从房顶摔落至地上,造成原告王某受伤。故原告王某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被告杨某提供的铁质檩条断裂,被告杨某在将工程进行发包时,也并未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加之,事发时,被告杨某也在施工现场,其未给原告王某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条件,也未尽到安全监督等注意义务,故被告杨某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虽然被告杨某与原告王某在事发后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但是,该协议中约定的总赔偿额10万元与原告王某的实际损失差距较大,该协议显失公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某在工作时并未采取穿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索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原告王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院确定原告王某承担此次事故20%的责任,被告杨某、艾某各承担此次事故40%的责任。  最终,杨某除已支付费用外,再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十九万余元,艾某赔偿王某三十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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